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 ||||
清华大学 |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 天津大学 | 大连理工大学 | 沈阳建筑大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同济大学 | 南京大学 | 东南大学 | 浙江大学 |
合肥工业大学 | 厦门大学 | 华侨大学 | 武汉大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湖南大学 | 华南理工大学 | 重庆大学 | 西南交通大学 | 昆明理工大学 |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上一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名单
下一篇: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名单
院校推荐
最新资讯
考研院校
考研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