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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名单

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清华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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