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精神和相关规定,为方便考生做好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精神和相关规定,为方便考生做好网上报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报考条件及要求通告如下:一、报考条件
1.关于民族成分:①报考该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包括应届、往届毕业生),其民族成分必须为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②报考该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考生,必须是在自治区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自治区工作的在职人员。
2.关于学历要求:①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当年毕业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往届、在职考生必须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②报考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当年毕业可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在专业领域有培养前途;往届、在职考生必须已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特殊贡献或业绩显著以及工作岗位特别需求的可放宽学历要求。
二、报考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报名
1.应届毕业生:按照网上报名审核程序,须在网上提交的审核材料有:身份证、学生证、在校证明(写明入校前所在省份、入校及毕业时间、所在院系及所学专业、能否正常毕业等内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在“内蒙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下载《登记表》一式四份,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加盖公章,凭《登记表》到参加考试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报名校验码后网上报名。
2.往届生(非在职):按照网上报名审核程序,须在网上提交的审核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毕业证和学位证。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在“内蒙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下载《登记表》一式四份,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加盖公章,凭《登记表》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领取报名校验码后网上报名。
3.在职人员:按照网上报名审核程序,须在网上提交的审核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毕业证和学位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在“内蒙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下载《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加盖公章,凭《登记表》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领取报名校验码后网上报名。
(二)博士研究生报名
1.应届、往届、在职人员凡符合报考博士研究生条件的,其所需在网上提交的审核材料、程序与报考硕士研究生相对应人员相同。
2. 区内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报名由学校组织统一到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特殊人才培养计划。报考人员在选择高校及专业时,应充分考虑地方人才需求实际。我区鼓励各类人员报考理、工、农、医、金融、财税等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文史类以民族文化艺术、公共管理等专业为主。凡自治区难以安排就业的,不允许报考该计划。
2.报考人员除具备应有报考条件外,必须牢固树立“热爱家乡、建设家乡”和“学成归来”的思想意识,必须服从审核单位在选择高校和专业等方面的调整,否则不允许报考该计划。
3.为确保为我区下达招生计划的高校都有考生报考,规定每所高校的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比例不低于1:3;国家部属高校的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特殊情况待报名审核后择期处理。
4.考生应关注网上公布的允许报考的各高等学校学科门类(专业),凡不遵守规定的不予审核。
5.异地考生通过报名审核后,可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后续手续,不接受函件。
6.报名审核期间概不受理来人、来电咨询。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硕士研究生报名审核时间定为10月8日—10月31日(法定工作日)。
2.博士研究生报名审核时间为11月1日—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
3.硕士研究生报名审核通过后,下载《登记表》一式四份,到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610办公室(呼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办理加盖公章手续。领取校验码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呼市乌兰察布东街甲81号)或参加考试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4.博士研究生报名审核通过后,下载《登记表》一式四份,于2016年11月20日后到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610办公室办理加盖公章手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区的执行意见:
一、明确各招生学校在我区招生的学科门类(专业)并予公布,请考生在选择学校及专业时认真参考,凡超出规定招生学科门类(专业)的不予审核。具体见《2017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分学校可报考学科门类(专业)一览表》(附件2)。
二、考生在填写《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登记表》的“报考专业”栏时,应写明具体专业。如:选择理学(07)门类时,应写明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具体学科专业;选择经济学(02)门类时,应写明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等具体学科专业;选择管理学(12)门类时,应写明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具体学科专业。凡须细化到二、三级学科及报考专业学位的,可向报考学校咨询或登录该校网站。考生应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附件3)。
三、考生取得拟录取资格,签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时,应由拟录取学校先行签字盖章,携带《报考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到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办理。凡录取专业与原报考专业不符的不予办理。
四、有关政策规定,请考生详细参阅教民厅﹝2016﹞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附件1)。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
附件2:《2017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分学校可报考学科门类(专业)一览表》
附件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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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
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商财政部,现将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特殊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招生计划
1.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2.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各招生单位要将骨干计划纳入学校招生总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挪用。2017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3.各招生单位要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订并公布本单位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学位类型和招生办法,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招生单位招收汉族在职考生比例不得超过10%;录取的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三、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7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招生计划单列为“其他”类(见附件1)。
四、资格审查
1.审核办法。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生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办法,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急需的专业。
2.考生公示。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和审核,拟同意报考的考生名单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疑义者方可发放考生登记表。
五、考试录取
1.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招生单位在录取时给予适当倾斜。
2.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招生单位要及时完成考生的学籍注册;未达到招生单位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学校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
3.协议签订。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招生单位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六、教育管理
1.责任主体。招生单位是骨干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各招生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教学管理。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严、爱、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3.学生资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各招生单位和基础培训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在开展奖助学金评定时,要充分考虑骨干计划学生的特殊性,予以适当倾斜。
七、就业管理
1.就业。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各招生单位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在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2.派遣。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3.升学。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只能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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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 | ||||
招生单位 | 博士计划 | 硕士计划 | 招生学校可报考的学科门类(专业) | |
小计 | 内蒙古 | |||
合计 | 1000 | 4000 | 447 | |
教 育 部 | 745 | 2417 | 257 | |
北京大学 | 16 | 40 | 4 | 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医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14 | 40 | 4 |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 |
清华大学 | 30 | 40 | 4 | 工学、理学、管理学 |
北京科技大学 | 3 | 18 | 2 | 理学、工学 |
北京化工大学 | 2 | 6 | 理学、工学 | |
北京师范大学 | 5 | 12 | 4 | 教育学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2 | 12 | 2 | 文学、法学 |
北京语言大学 | 8 | 28 | 2 | 文学、法学 |
北京交通大学 | 8 | 2 | 工学、理学 | |
北京邮电大学 | 2 | 16 | 2 | 工学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 6 |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4 | 48 | 4 | 工学、理学 |
中国农业大学 | 12 | 16 | 2 | 农学、理学 |
北京林业大学 | 5 | 22 | 2 | 农学、理学、工学 |
中国传媒大学 | 8 | 56 | 5 | 文学 |
中央财经大学 | 20 | 46 | 5 | 经济学、管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 | 14 | 48 | 5 | 法学 |
中央音乐学院 | 3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中央戏剧学院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中央美术学院 | 3 | 1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10 | 12 | 2 | 医学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4 | 40 | 3 | 经济学、管理学 |
华北电力大学 | 18 | 42 | 3 | 工学、管理学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8 | 2 | 理学、工学 |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4 | 2 | 理学、工学 | |
南开大学 | 5 | 22 | 2 | 经济学、管理学 |
天津大学 | 3 | 24 | 3 | 工学、艺术学 |
大连理工大学 | 1 | 20 | 2 | 理学、工学 |
东北大学 | 4 | 32 | 5 | 经济学、法学 |
吉林大学 | 28 | 62 | 6 | 经济学、法学 |
东北师范大学 | 38 | 145 | 16 | 教育学、法学、经济学 |
东北林业大学 | 11 | 18 | 3 | 农学 |
复旦大学 | 12 | 20 | 2 | 管理学、教育学 |
同济大学 | 4 | 32 | 4 | 工学 |
上海交通大学 | 2 | 32 | 4 | 工学、理学 |
华东理工大学 | 2 | 6 | 2 | 工学、理学 |
东华大学 | 2 | 2 | 2 | 工学 |
华东师范大学 | 5 | 42 | 5 | 教育学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2 | 20 | 2 | 文学 |
上海财经大学 | 2 | 6 | 2 | 经济学 |
南京大学 | 30 | 60 | 6 |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 |
东南大学 | 2 | 4 | 2 | 工学 |
中国矿业大学 | 2 | 8 | 2 | 工学 |
河海大学 | 2 | 8 | 2 | 工学 |
南京农业大学 | 2 | 8 | 2 | 农学 |
中国药科大学 | 2 | 10 | 2 | 医学 |
江南大学 | 8 | 2 | 工学 | |
合肥工业大学 | 6 | 2 | 工学 | |
浙江大学 | 16 | 46 | 5 | 经济学、法学、理学 |
厦门大学 | 27 | 44 | 5 | 经济学、文学、艺术学 |
山东大学 | 4 | 28 | 2 | 经济学、法学 |
中国海洋大学 | 2 | 14 | 4 | 理学 |
武汉大学 | 28 | 68 | 6 | 文学、管理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16 | 74 | 6 | 理学、工学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12 | 56 | 4 | 理学 |
武汉理工大学 | 8 | 40 | 4 | 理学、工学 |
华中师范大学 | 37 | 84 | 8 | 教育学 |
华中农业大学 | 5 | 12 | 2 | 农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35 | 72 | 6 | 经济学、法学 |
湖南大学 | 5 | 58 | 6 | 工学 |
中南大学 | 18 | 60 | 3 | 理学、工学 |
中山大学 | 26 | 64 | 6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华南理工大学 | 3 | 22 | 4 | 理学、工学 |
四川大学 | 19 | 58 | 4 | 经济学、法学 |
西南财经大学 | 8 | 40 | 3 | 经济学、法学 |
西南交通大学 | 2 | 16 | 2 | 工学 |
电子科技大学 | 3 | 10 | 工学、理学 | |
重庆大学 | 6 | 42 | 4 | 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 |
西南大学 | 52 | 132 | 1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2 | 6 | 农学 | |
陕西师范大学 | 47 | 122 | 10 | 教育学、文学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2 | 6 | 2 | 工学 |
长安大学 | 2 | 12 | 2 | 工学 |
兰州大学 | 16 | 46 | 6 | 理学、工学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57 | 366 | 32 | |
中央民族大学 | 35 | 124 | 12 | 文学(少数民族)、艺术学(少数民族)、法学(民族学) |
中南民族大学 | 10 | 70 | 6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西南民族大学 | 7 | 65 | 5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西北民族大学 | 5 | 73 | 7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北方民族大学 | 34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12 | 63 | 17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2 | 8 | 2 | 工学、理学 |
北京理工大学 | 2 | 10 | 2 | 工学、理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4 | 20 | 2 | 工学、理学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2 | 2 | 2 | 工学、理学 |
南京理工大学 | 2 | 15 | 3 | 工学、理学 |
西北工业大学 | 8 | 2 | 工学、理学 | |
外交部 | 8 | 2 | ||
外交学院 | 8 | 2 | ||
公 安 部 | 4 | 42 | 4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4 | 42 | 4 | 法学 |
国家体育总局 | 4 | 16 | 4 | |
北京体育大学 | 4 | 16 | 4 | 体育学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5 | 37 | 4 | |
暨南大学 | 5 | 37 | 4 | 经济学、法学 |
交通运输部 | 2 | 14 | 2 | |
大连海事大学 | 2 | 14 | 2 | 工学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4 | 19 | 3 | |
北京协和医学院 | 4 | 19 | 3 | 公布是招生专业 |
科 研 院 所 | 75 | 206 | 10 |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63 | 15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中国农业科学院 | 8 | 30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 4 | 26 | 4 | 经济学 |
地方院校 | 92 | 812 | 102 | |
中国音乐学院 | 6 | 28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北京电影学院 | 2 | 10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北京工商大学 | 2 | 54 | 4 | 经济学、管理学 |
北京印刷学院 | 38 | 5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北京建筑大学 | 6 | |||
北京联合大学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天津师范大学 | 8 | 46 | 5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天津科技大学 | 2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天津工业大学 | 2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天津中医药大学 | 4 | 24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天津财经大学 | 2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天津医科大学 | 2 | 18 | 3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 18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长春师范大学 | 36 | 6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长春理工大学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延边大学 | 8 | |||
上海师范大学 | 6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福建农林大学 | 2 | 8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福建师范大学 | 2 | 15 | 3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福州大学 | 3 | 8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南昌大学 | 4 | 21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江西财经大学 | 4 | 16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江西师范大学 | 6 | 16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江西中医药大学 | 4 | 14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 18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江西理工大学 | 19 | |||
景德镇陶瓷学院 | 5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 26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湖北大学 | 15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武汉科技大学 | 2 | 15 | 2 | |
三峡大学 | 3 | 34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12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广西大学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广西师范大学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广西医科大学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广西民族大学 | 1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成都体育学院 | 2 | 8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四川美术学院 | 1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贵州大学 | 8 | |||
贵州民族大学 | 15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云南民族大学 | 2 | 20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西北大学 | 5 | 19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13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西北师范大学 | 10 | 55 | 4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兰州商学院 | 17 | 2 | 公布的招生专业 | |
注:1.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计划含定向新疆及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计划35名,硕士计划含中科院各地方研究所计划130名,考生可咨询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8256714)后报考,计划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调配;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报考有关高校中的“其它”项计划;3.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在职考生,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下的招生单位应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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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 育 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学位﹝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01 哲学
0101 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4 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0 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1 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制学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8 军事后勤学
1109 军事装备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1304 美术学
1305 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附:
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251 金融 0853 城市规划
0252 应用统计 0951 农业推广
0253 税务 0952 *兽医
0254 国际商务 0953 风景园林
0255 保险 0954 林业
0256 资产评估 1051 *临床医学
0257 审计 1052 *口腔医学
0351 法律 1053 公共卫生
0352 社会工作 1054 护理
0353 警务 1055 药学
0451 *教育 1056 中药学
0452 体育 1151 军事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1251 工商管理
0454 应用心理 1252 公共管理
0551 翻译 1253 会计
0552 新闻与传播 1254 旅游管理
0553 出版 1255 图书情报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1256 工程管理
0851 建筑学 1351 艺术
0852 *工程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来源:内蒙古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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