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万学海文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
万学海文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权利的分类
①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②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③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④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3)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已经发展成为涉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的尊重。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在人权问题上,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澄清模糊认识。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与此同时,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4)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②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5)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辩证统一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②—律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③互利互臝
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因此,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2.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①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②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1)不得以造谣、徘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3)不得用言论侮辱、俳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6)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7)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③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④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有关国家机关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
(2)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3)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救济途径。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依法保障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精神文化财富、推动精神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
3.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①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
②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
③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
④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
(2)依法救济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在权利从纸面上的法定权利向行动中的现实权利转化的过程中,权利救济起重要的桥梁作用。只有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才能真正享有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①司法救济
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行政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③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
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④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
(3)尊重他人权利
权利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人们彼此之间对各自权利的相互尊重。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
①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②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③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4)依法履行义务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但法律义务更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公民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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